四招应对疫情下商事争议解决

恶意  · 2023/07/03

习惯思维简单处理、该主张权益却无原则地退让、和解后对方又不履行等做法和问题是中企在发生商事争议时常见的,往往使其损兵折将或陷入无休止的争议泥潭之中。

    习惯思维简单处理、该主张权益却无原则地退让、和解后对方又不履行等做法和问题是中企在发生商事争议时常见的,往往使其损兵折将或陷入无休止的争议泥潭之中。发生争议不可怕,可怕的是恐慌或应对错误,在当前疫情的特殊情形下,如何选择适合的途径,稳妥积极地避险、维权?日前,中国贸促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何贵才在“疫情环境下商事争议如何选择适合的解决途径”讲座上给出四招应对方案。


四招应对疫情下商事争议解决


    一看:了解争议解决途径规律“企业应该了解解决争议途径的规律,变被动为主动。”何贵才指出,解决商事争议时,企业应选择更适合的方法,当然,这建立在了解的基础之上。


    结合他所办的案件,何贵才指出,从企业在争议解决的方式来看,其中,回避占5%、协商占75%、调解占15%、诉讼或仲裁占4.8%、暴力占0.2%。上述方式从结果来看,其中,回避是自救,协商和调解才是为了共同利益,从长远着眼的解决方式。


    所以要了解争议的特点,以便选择最有效的解决方式。二请:申请商协会代为敦促履约敦促履约是指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向商协会提出申请,商会利用其在行业或国际上建立起来的网络与信用,敦促违约方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从而维护申请人权益的行为。


    何贵才指出,“若存在双方协商未果,未提起仲裁或诉讼;案情简单,违约事实明确;被申请人有履约可能性等情形,可以考虑适用该种方式。”对此,何贵才举例,两企业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卖方迟延交货,此后,由于突发疫情,该货物价格上涨60%,且政府规定某段时间前不能复工。


    卖方因此要求推迟交货、上调价格。商会认为,该企业并不构成免责事由,需向买方支付延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否则,将有损其在行业中的信誉。最终,双方企业达成协议,由买方自提货物,装运前支付70%货款;买方向卖方赠送若干N95口罩,双方履行各自义务后互不追究责任。


    “作为追索国外欠款的当事人,一般会因为高额的律师费、复杂的国外追讨程序以及胜了官司却拿不到钱从而放弃追索。‘敦促履约’简便易行、费用低廉,尤其是对标的额不大、案情简单,不值得进行仲裁诉讼的争议,可谓是一条可行的途径。


    ”何贵才介绍,在其经办的100件案件中,68%通过此种方式获得履行或达成和解。三邀:公正第三方予以居间斡旋“调解是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在尊重意思自治、分清主要责任,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居间斡旋,促成和解。


    ”何贵才强调,选择调解机构时要注意4点事项:该常设的机构且具有完备的规则和调解员队伍,由与双方有关联关系的商会设立,有调解网络,与仲裁委或法院有调仲或调判对接。


    “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可作为选择之一。”何贵才指出,该机构成立于1987年,在全国各分会设立调解中心共52家,形成了调解网络。各调解中心使用统一的调解规则,且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1个相关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建立了合作关系。


    四转:和解协议转换为仲裁裁决若某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和解协议即使已达成,也是白纸一张。对此,何贵才指出,双方在调解机构主持或律师协助下达成和解,当事人可在协议中约定,请求仲裁委根据协议做出裁决,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这就是为和解协议“上保险”。


    常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达成和解协议后,违约方拒绝履行义务时,守约方依据和解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作出快捷的裁决。二是达成和解协议的同时,约定由仲裁机构依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双方按裁决履行。


    对此,何贵才举例说明,中企与土耳其某公司发生合同履行争议。受疫情影响,中企货物市场价格下降近一半,土耳其买方要求降价50%,否则宁可舍去预付款也不愿接货。如货物长期滞港,将产生大量滞港费。


    中方考虑到合同中没有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只能在土耳其发起诉讼,即便胜诉也存在执行困难,遂向中国国际商会某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货物降价20万美元,若买方逾期未付剩余欠款,违约金为20万美元,付款义务由货物最终用户提供担保,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守约方有权将和解协议提交仲裁。


    “望、闻、问、切”是中医诊断的手法,“看、请、邀、转”是专家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给予企业四招,关键还是要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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