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维吾尔族的秘方”遇上“维多利亚的秘密”
大牌的商标之路往往充满坎坷,维密也不例外。2014年,维密就“pink”商标大战LV。
    大牌的商标之路往往充满坎坷,维密也不例外。2014年,维密就“pink”商标大战LV。2015年,中国锦天公司未经授权对外宣称其为“维多利亚的秘密”的总经销商。
    2016年,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多种场合突出使用“维多利亚的秘密”标识。近日,“维吾尔族的秘方”又碰瓷上了“维多利亚的秘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该案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9132008号“维秘”(维吾尔族的秘方)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薰衣草香油、芳香精油、花精(香料)、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上。
    2016年6月2日,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4481219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等理由,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28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不服该裁定,提起诉讼,其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文字的整体呼叫及文字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诉争商标由汉字“维秘”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维多利亚的秘密”构成,由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提供的相关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相关裁定书等证据可知,“维多利亚的秘密”系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享有权利的内衣品牌,可简称为“维秘”。
    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品牌及其上述简称即已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所熟知,“维多利亚的秘密”与“维秘”也通过使用形成了对应关系。诉争商标“维秘”与引证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在含义上亦具有对应关系,已构成近似商标。
    若允许上述商标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之上,会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注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混淆误认。
    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此外,在案证据亦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经足以和引证商标相区别。
    据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商标“碰瓷”行为屡见不鲜,无论如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着力打击商标恶意注册,促使商标注册向使用回归,期待未来,类似“维密”、“最萌英雄”与“英雄联盟”等商标擦边球行为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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