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各国需协调贸易限制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正在世界范围持续传播,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强了对国际旅行的限制和检疫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正在世界范围持续传播,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强了对国际旅行的限制和检疫措施。令人担忧的是,一些国家在采取限制国际旅行措施的同时,也开始对国际运输和国际贸易进行限制,这很可能对疫情发生国的经济造成沉重打击,从而进一步影响疫情蔓延下的世界经济。
    在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国际贸易造成了新冠病毒的传播,而且世界卫生组织也没有建议对国际贸易采取限制措施的情况下,各国应该谨慎采取限制国际贸易的措施,保持国际贸易的自由和有序进行。
    一、哪些措施影响国际贸易限制国际旅行、限制国际运输和限制疫情发生国产品的输入这三类措施都对国际贸易产生了负面影响,它们影响贸易的程度各不相同。限制人员的国际旅行主要会影响国际会展、商务谈判和部分国际服务贸易等需要人员直接交流的贸易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已经有超过80个国家对我国人员的国际旅行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对国际运输的限制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进行,采取的限制措施主要是针对空运的机组人员和海运的船员,例如澳大利亚要求离开中国不足14天的船舶要先在隔离区停留满14天再进入引航区,菲律宾则取消了所有经停受疫情影响国家港口的船舶直接进入码头泊位的权利,俄罗斯关闭了与中国边界上的16个通关口岸,包括汽车和火车通关口岸。
    这些措施使得国际贸易的运输受到很大的干扰,可能导致运输速度下降,运输成本提高,甚至完全停滞。对国际贸易限制程度最高的措施就是禁止进口,目前一些国家对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国的部分种类的产品直接采取了禁止进口的措施,例如印度尼西亚禁止进口来自中国的活体动物,吉尔吉斯坦禁止从中国进口农产品,约旦暂停进口来自中国的动植物产品等。
    二、影响国际贸易的措施必须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世界卫生组织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观察员,二者对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国际贸易管制都有管辖权。各国为了保护本国居民的健康和生命对国际贸易进行限制的措施,还必须要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20条和《卫生和检疫措施协定》。
    1.《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20条《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20条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根据WTO争议解决机构的解释,所谓“必需的(necessary)”的措施,指的是没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措施,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必须采取的措施。
    根据这一规定,在新冠肺炎传播的情况下,限制贸易的措施应该是,1必须的确可以起到保护人类的生命或健康的目的;2在各种可选择的贸易限制措施中,应该选择对贸易的限制程度最低的措施。
    其中,关于限制措施的有效性,需要经过专家的证明,不能是臆想的,要有科学证据。如果有关国家针对新冠病毒的传播而采取禁止某类产品输入的措施,则应该举证证明所禁止进口的产品如何可能携带该病毒,这些产品中的新冠病毒的活性如何,是否还具有传染性等。
    如果采取贸易限制措施的国家不能证明其贸易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则不能主张其贸易限制措施是为了保护人类不受新冠病毒危害的措施。现在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农产品中有新冠病毒,除了香港出现一例宠物狗的新冠病毒检测呈弱阳性外,并没有其他证据显示动物也会感染与人所感染的完全一样的新冠病毒。
    进口国如果担心某些货物的表面可能被病毒污染,通过采取熏蒸或者喷雾消毒等卫生措施,如果足以消灭病毒,或者使其不具有活性,就不应采取禁止进口这一对贸易限制程度最严格的措施。
    2.《卫生和检疫措施协定》如果WTO成员国限制食品、饲料或者动植物产品的进口,则这类贸易限制措施还必须符合《卫生和检疫措施协定》的规定。该协定第2.2条规定: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
    第2.2条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卫生和检疫措施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根据《卫生和检疫措施协定》第3条的规定,这个科学依据可以是“国际标准、准则或者建议”,关于新冠肺炎的传播,目前世界卫生组织不建议成员国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所以,成员国应该参考世界卫生组织的这一建议来决定自己的卫生和建议措施。
    但另一方面,第3条还规定:“各成员国可以实施或维持比国际标准更高的卫生检疫措施,但要有科学依据,或者在经过风险评估之后,认为该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是适当的。”这一条授权成员国在经过风险评估之后,以风险评估的结果为科学依据,确定适当的保护水平,并且这个保护水平可以高于国际标准,即可以高于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
    新冠肺炎是一种新的传染病,在一种新的传染病开始流行后的短期内,要求所有对这一病毒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贸易限制措施的国家都完成科学的评估是不合理的,因为风险评估本身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在收集足够的数据之后才能完成。
    考虑到这种情况,《卫生和检疫措施协定》第5.7又规定,“在有关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成员可根据现有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自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检疫措施的信息,临时采用某种动植物检疫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各成员应寻求获得额外的补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观地评估风险,并相应地在合理期限内评价动植物检疫措施。”也就是说,成员国在新疾病流行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现有的有关信息,采取临时性的卫生和检疫措施,这种临时性的卫生和检疫措施,可以是“科学证据不充分的”。
    这是考虑到,疾病的流行要求各国尽快和尽早采取防疫措施,而在疾病流行的早期,想获得充分的数据和证据来完成风险评估是十分困难的,所以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国在这种情况下先采取临时性的检疫措施,可以包括贸易限制。
    关于临时性检疫措施的时间长度,《卫生和检疫措施协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实践上来看,检疫措施的时间长度要与实际需要相符,如果检疫措施所要防范的风险已经消失,例如,新冠病毒已经被消灭,如2003年的SARS病毒被消灭一样,则临时性的检疫措施应该立即取消。
    三、有必要加强在贸易限制措施方面的协调新冠肺炎是对世界公共卫生和经济发展的一次严峻挑战。从各国已经颁布的限制国际旅行、运输和贸易的措施来看,虽然有很多措施具有防范病毒传播的效果,但其合理性有待商榷,某些限制措施是不必要的,特别是直接禁止从疫情发生国进口某些农产品或者动物产品的措施。
    《卫生和检疫措施协定》第5.8条规定,“当一成员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制定或维持的某种动植物检疫措施正在限制或潜在限制其产品出口,而这种措施不是以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依据,或这类标准、指南或建议并不存在,则可要求其解释采用这种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理由,维持该措施的成员应提供此种解释。
    ”这说明,所有WTO成员国都有义务使其限制国际贸易的措施具有合理性,并尽可能提供科学证据。国际社会在应对新冠病毒传播的挑战过程中,应该就哪些贸易限制措施是合理和必要的进行论证,并互相沟通信息和分享经验,即使是动物产品,也可以考虑区分活动物产品和已经宰杀的动物或烹饪过的动物产品在感染和携带活性病毒方面的不同情况,倡议各国采取对贸易限制程度最小的限制措施,以便把此次疫情传播给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产生的干扰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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