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赴美投资谨防反规避调查
7月,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创始人被美国司法部起诉逃避缴纳18亿美元关税,并被指控触犯了向海关递交虚假文件走私货物罪、串谋犯罪或欺诈美国罪、电信欺诈罪和洗钱罪等罪名。
    7月,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创始人被美国司法部起诉逃避缴纳18亿美元关税,并被指控触犯了向海关递交虚假文件走私货物罪、串谋犯罪或欺诈美国罪、电信欺诈罪和洗钱罪等罪名。
    此次刑事调查是美国司法部发起的史上最大关税案件之一。 8月,美国商务部首次自主启动反规避调查,宣称中国将耐腐蚀性钢铁产品运至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马来西亚、南非和阿联酋等五国,经简单加工后出口至美国,以规避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这也是美国商务部首次针对多个国家的出口同时启动反规避调查。从美国商务部和海关调查升级到司法部刑事调查,从应国内原告方申请到自行启动调查,在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的背景下,美国贸易限制手段愈发强硬,手段和形式也愈发多样化。
    面对形式和后果均不再传统的贸易调查,企业将如何应对潜在的美国调查风险?在日前举办的美国反规避调查政策与执法研讨会上,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汤伟洋表示,美国商务部可以通过反规避调查,将使用了中国产的邮件和材料在第三国或美国完成的产品纳入现有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税令范围内。
    “判断是否存在反规避,要点在于第三国产品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中国产品是否相同;在第三国完成或组装的产品,是否使用了中国的被调查产品或中国产的材料;第三国的完成工序或组装工序是否微小或不重要;来自于中国产的材料对比成品的价值是否占重大比例。
    同时,还要考量整体交易模式,确认第三国厂商是否与中国被调查产品的厂商存在关联,来自第三国的产品对美出口是否增加。”汤伟洋说。汤伟洋举例说,2016年3月21日,美国商务部应美国铝挤压材公平贸易委员会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铝挤压材进行反规避调査。
    申诉方在申请书中称,涉案中国企业及其附属公司在将涉案产品进行热处理后出口至美国市场,规避相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据了解,经热处理后的产品属于《1930年关税法》中规定的后期开发的产品,是反规避调查的对象之一。
    涉案产品与原产品在以下方面相同或相似:一般物理特性、最终购买者、最终使用者、销售渠道和宣传方式,就应当被纳入反倾销反补贴税令项下的产品范围。第三国的完成工序或组装工序是否微小或不重要也是判断是否存在反规避的关键要点之一。
    2018年3月5日,美国商务部应美国铝挤压材公平贸易委员会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铝挤压材进行反规避调查。申诉方在申诉书中称,涉案中国企业及其附属企业在越南对涉案产品进行加工做轻微改变后出口至美国,从而规避相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发起反规避调查的理由主要在于涉案产品在越南的加工工序是微小或不重要的,应当被纳入反倾销反补贴税令项下的产品范围。汤伟洋介绍说,美方的认定理由是:涉案产品的物理性质与反倾销反补贴税令项下的产品一致,且关税分类相同;涉案中国企业在越南工厂的投资和研发规模远小于中国(越南工厂的主要生产活动只有再熔化和再挤压);在越南的生产过程对最终产品的增值较小;越南从中国进口的铝型材和越南出口到美国的铝型材数量在调查期间大幅增加;涉案中国企业未积极配合提供信息;涉案的中国企业与越南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按照以往案例,增值在10%—20%之间都算加工工序微小。企业应仔细对照过往案例,识别加工过程中的风险,预防反规避调查。”汤伟洋总结说,美国商务部反规避调查存在以下特点: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缺乏具体量化标准,常基于整体情况进行主观判断;即使产品出口已具有第三国的原产地(依据美国海关/第三国原产地规则),仍可被认定存在规避行为并扩展适用反倾销税;税率通常为全国最高税,但若出口商能证明其产品使用部件为中国某一生产商生产,则适用该中国生产商的税率;立案较快做出初裁(通常为一个月),并通知美国海关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汤伟洋提醒企业直接将第三国进一步加工的产品包括在涉案产品范围内将加大出口风险,且错误或虚假进口报关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更严厉的惩罚。其中涉案产品数量大,金额高,涉及到美国经济、健康和安全利益的将可能引发刑事调查。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